海宁专利申请
舟山商标注册公司整理的专利许可协议是专利所有人(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合同,其定义了被许可人可以制造,销售和使用专利发明的条款。该协议还规定了如何向专利所有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专利许可协议的类型专利许可协议的三种主要类型是排他性,非排他性和唯一许可,它们为相关各方分配不同的权利:
1、独家专利许可协议赋予单一被许可人生产,销售和使用本发明的所有权利。
2、非独家专利许可协议也转让这些权利,但它允许许可人也与其他人协商和签署协议。
3、唯一许可证介于这两者之间,因为它允许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使用本发明,但通常许可人同意不授予额外许可。但请记住,这些是广义的定义,协议的条款在划定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权利时应尽可能具体。起草专利许可协议虽然各个专利许可协议的条款各不相同,但设计,实用程序或工厂专利的标准许可协议通常应至少包括以下规定:
1、特许权使用费。专利许可协议最重要的方面通常是如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关于如何构建特许权使用费的考虑有很多,包括您是否应该要求最低或有保证的付款,以及是否将根据利润或净收益计算特许权使用费。
2、许可期限。有些产品的保质期比其他产品长,因此确定许可协议的使用期限可能会对您的版税产生重大影响。您可以考虑包括一个条款,允许终止合同与某些触发事件(例如,低销售)或协议只涵盖一段时间,并可选择续订。
3、专利协议的年度许可费。该规定规定,被许可人必须每年向专利所有人支付一定金额以保留许可。金额可以保持不变,或者协议也可以规定,例如,当某些触发事件发生时金额会增加。
4、争议解决。如果事情出错,您的协议应该提供如何解决争议,无论是通过仲裁还是诉讼,以及哪些州的法律将适用。
临时专利许可协议如果您有临时专利-意味着您正在申请专利,而不是授予您-可以开始与被许可人进行谈判,尽管减少特许权使用费可能是合同的条件。在任何情况下,对于临时专利,发明人应考虑将发明许可为“商业秘密”,或者至少包括协议中也包含商业秘密的条款,以便被许可人在专利申请时不能转身使用发明。最终获得批准。
总的来说,由于专利许可协议可能很复杂,并且您希望确保所有问题都得到适当的保护,您可能需要咨询律师,以指导您完成知识产权法这一棘手的领域。如果您仍然需要为您的知识产权申请专利,并且您对如何申请临时专利或提交您的外观设计专利或实用专利有充分的了解,您可以选择与在线服务提供商合作,以便您能够准备启动未来的专利许可协议。
商标注册办理流程1、向知识产权署提出申请;2、知识产权署受理;3、审查;4、刊登公告,三个月的异议期;若被提异议(称为反对),申请人须对此作出答辩(称为反陈述),否则申请将被撤回;5、核准注册,领取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申请条件1、可以以自然人或法人申请;2、提供商标的中文或外文名称;3、须保护的商品名称或项目清单;4、如果您的商标为彩色,必须指定哪种颜色商标注册申请所需材料1、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1份;2、商标图样;
商标注册申请程序及时间1、商标注册所需时间:顺利的情况下,要6~10个月;2、商标注册申请流程:知识产权处查册正式申请初次审批排版印刷刊登宪报正式审批领取证书(10年有效)
一、可以减少商标注册申请量。
现阶段我国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是一类一标,近十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每年均超过100万件,实行一标多类原则后,商标注册申请量将至少减少五成。
在一标多类的情况下,在注册多类时不需要填写多件申请书,只需提交一份注册申请书即可,而注册后的商标变更、转让、续展等程序也会简单得多。
依照新《商标法》,申请人就同一商标在多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只需要提出一份申请,此时审查员也只需要审查一份申请,授予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号,无需再审查多份商标注册申请、也无需再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类别逐一授予商标注册(申请)号,降低了大量的商标注册(申请)号资源,使商标注册(申请)号更加简练,以便于以后科学分类。
二、可以减少商标局商标审查量,提高商标审查时间。
原先实行一标一类原则,申请人注册申请同一商标多个类别,将会有多件商标,这多件商标将会分别则多名商标审查员进行审查,实行一标多类后即变成一件商标,由一个审查员进行审查。
实行“一标多类”后即变成一件商标,由一个审查员进行审查,不仅可以提高审查质量,千且还可以增加速度,保持审查结果的一致性。同时,由于亩查速度的加快、审查标准的统一,保障了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极大地减少商标管理的行政费用。
1、减少《商标公告》印刷、发行的费用,减少《商标公告》页数。
2、减少商标登记簿登记量。
3、减少商标局商标计算机数据库的容量。
知识链接:我国“一标多类”的缺陷
1、商标收赞标准没有及时变更
目前国际上大部分实行“一标多类”的国家在申请费用上都会考虑申请人的利益,采取一定标准的费用减免。我国目前采用的收费模式同一标一类一样,并没有费用上的减免。这本无可厚非。但是,考虑到我国目前尚处于经济发展阶段,大部分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经济实力尚不十分雄厚,很多小公司依旧是“作坊”式的经营模式,商标注册申请费用依旧是注册申请人考虑的主要因素。
如果费用上没有减免,并不能刺激申请人采取“一标多类”的模式提出注册申请,从而使得这种模式在实践中无法得以推广并逐步完善。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希望国家主管部门是否可以考虑修改商标注册收费标准,让申请人切实从费用上得到优惠,以鼓励申请人采取“一标多类”的注册方式。
2、商标分割制度的单一性并不能完全适应商标注册申请人的需要 目前采用“一标多类”的国家都有完善的商标分割制度与之配套,而我国现行《商标法》及实施条例仅仅规定了在商标审查过程中对于有部分驳回的情形时才允许进行分割注册申请,并且没有规定分割具体的办理方法以及收费标准。
这种单一的分割制度并不能完全满足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商标使用的需要,同时限制了商标注册人在今后商标转让、许可的自由,使得商标注册申请人无法灵活使用注册商标。因此建议商标局充分考虑注册申请人的需要,完善商标分割办法,以有利于商标的管理和使用。
3、“一标多类”的注册方式应当给予适当的类别数量的限制 根据国际上的经验,施行 “一标多类”的注册制度,也应该设定一定的数量限制,否则也可能造成商标查询检索难度的增加,不利于商标注册前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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